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4-06 | 1100人看过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那么共有权有哪些特点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一般财产共有相比,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人是众多的,随着现代建筑物向高层、高空发展,一栋建筑物的住户越来越多,一个小区内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业主,他们都构成了小区内共有财产的主体。正是因为人数众多,所以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通常需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际行使管理权。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其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在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共有部分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单独转让和继承。只有在取得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之后才能相应地取得共有权。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面积越大,共有部分的份额越大。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也应相应转让。专有权的大小也常常要决定其承担修缮共有财产的义务范围,任何买受人购买房产,一旦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则自然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权。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而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
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限于建筑物内。但对于共有权而言,则不限于建筑物内,还可能延伸到小区其他设施。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例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例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5)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如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保安等公用配套设施,除依法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外,应当归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6)小区内的空地。(7)其他共有财产,例如小区内种植的树木等。
4、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以及分担有关物业管理、维护维修的义务。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共有权有哪些特点”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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