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
[切换]作者:韩君杰律师 交通事故 | 2019-11-07 | 2586人看过
案情简介:2009年夏天,老王的儿子小王考上了大学,老王找朋友老孙帮忙开车送儿子到学校报到。碍于朋友情面,老孙答应了,但提出要老王出往返的油费,老王表示同意并给老孙400元钱。2009年9月1日,老孙开着自己的轿车和老王一起送小王去报到。帮忙办妥入学手续,安顿好小王之后,老孙便和老王连夜返回。途中经过一个路口时,因为疲劳驾驶及车速过快,老孙的车和一辆迎面开过来的面包车相撞,导致面包车报废,驾驶员受轻伤,老孙的车也受损,所幸老孙、老王二人安然无恙。交警部门认定老孙负事故主要责任,为处理事故,老孙前后共花费五万多元。老孙觉得是为老王帮忙才出了事故,老王也应该承担一部分,于是就找老王商量。谁知老王却说:“你又不是白帮忙,我给的那400块钱加油是有富余的,来回的过路费也是我出的;再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才出的事故,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是由你承担主要责任,没说让我承担责任,我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老孙只好将老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费3万元。
韩君杰律师评析:对于老孙在帮忙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老王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帮工人一般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孙为送老王儿子上学而帮忙出车,虽然老王给的400元钱油费略有富余,但不影响帮忙的性质。在帮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老王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孙对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老孙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只涉及事故当事人,不对事故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老王以交警部门没有让其承担事故责任就不应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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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作者
韩君杰律师 律所主任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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