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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

pt******8e| 云南-红河| 劳动人事| 2020-06-05 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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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给我的解除通知书上写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1日,送达时间为24日,员工收到通知书时间为25日,那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为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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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现行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和理论认为,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为私力救济权,其之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均以意思表示为之。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生效时间采通知到达主义的观点。至于何为“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关于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均不以受送达人签收(收到)为送达的生效要件(比如,直接送达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且实务中如果受送达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不签收的,对送达人一方无疑显失公平,有违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公平原则。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认定为送达时间,即24日。

回复于:2020-06-05 2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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