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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简易处理的适用条件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5-02 | 2047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我们都知道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速裁程序。那么劳动仲裁可以简易处理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面内容,请您阅读!

  一、可以简易处理的案件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不得简易处理的案件

  处理的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劳动仲裁可以简易处理的适用条件

  三、简易处理的相关规定

  1、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2、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3、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4、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5、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可以简易处理的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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